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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记录,公开要求及其法律责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网 发布时间: 2019-07-21 10:41 点击:
污染物排放记录,公开要求及其法律责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网
污染物排放口管理:
排污单位应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
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的排污单位,应在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
自行监测记录管理:
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单位应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
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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